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340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4月26日0时许,在唐xx幸福花园4区xxx号楼下,孙悦x将受害人刘xx的摩托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被盗摩托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