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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311号

发布日期:2023-05-05 09:42:3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311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8月20日,因xxxxxx孙塘庄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3月28日20时34分,在曹xx区xxxxxx村孙xx家中,孙xx酒后以打电话的方式对李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