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261号
被处罚人姚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4月13日16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x区x号闸口附近海域,姚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x。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