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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276号

发布日期:2023-05-05 09:47:2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276号

被处罚人吴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18日15时许,在曹xx区xxxxxx村xx超市孙xx、孙xx、吴xx、李xx四人用扑克牌以撸麻雀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扑克牌两副,赌资1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李八廒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