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283号
被处罚人马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21日15时许,马xx在曹xx区xxxxxxx村五斗东开荒六农其承包的虾池西埝燎荒时,被曹xx区十一农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