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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338号

发布日期:2023-05-05 09:56: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338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2日,xxxxxx加油站不按规定出售散装汽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