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385号
被处罚人周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1年07月09日,因清xx足疗店卖淫嫖娼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5月9日23时许,在唐xxxxxxxxxxxxxx周玉x与毕x开以30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协议并发生性关系。
以上事实有周玉x陈述、毕x开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