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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436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4:36:5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436号

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2月16日,因2017.2.16李x、刘x、高xx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4月21日 0时许,在曹xx区xxxxxxx小区xxxxx区保安打开消防通道,被拒绝后刘x强行将消防通道门踹开,扰乱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和申辩、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