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364号
被处罚人崔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2日10时许,我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在曹x甸区高29转油站河口,发现崔xx的橡皮艇停靠在岸边,经询问,崔xx称其在4月底曾驾驶机动船舶出海挖蛤,后将船停靠在此处。崔xx称其无机动船舶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崔xx的陈述、现场录像、现场笔录、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x。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