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372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7月23日,因李朝x、董xx、王xx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11月16日,因xxxxxx李朝x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案,被河北公安边防总队警告。
现查明:2023年04月23日11时许,工作中发现,在曹xx工业区石油码头附近,李朝x驾驶机动船舶进行作业,民警现场询问,李朝x表示其未办理机动船舶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李朝x的陈述、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曹xx海事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