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396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09月30日08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山东嵘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地,李xx、李x、齐x等找杜x、陈xx等要工资未果,发生口角后打架,致使李xx、陈xx、郭x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