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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01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4:44:4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01号

被处罚人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13日10时30分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曹x物流北站,因不满车队卡被铁x公司锁死,王xx用两辆大货车将曹x物流南泵堵住,造成车辆无法进出时间持续约4小时,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xx整;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