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384号
被处罚人刘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4月12日09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四农场南砖窑13农xx边上刘xx燎荒。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出警经过、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