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3〕0434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28日,因xxxxxx孙连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5月18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孙连x有吸毒嫌疑。2023年5月18日12时许,将孙连x传唤到曹xx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尿检,孙连x的尿样呈冰毒阳性。经查,孙连x曾于2023年5月17日14时许,在曹xx区八农场路边的车上吸食冰毒,孙连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尿检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尿检报告,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