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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420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4:46:3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420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17日13时许,按分局指定管辖:根据对分局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的线索进行梳理,发现:杨昌x,男,身份证号:320xxxxxxxxxxxx517,此人有重大嫖娼嫌疑,故我所对此案展开调查。2023年3月21日杨昌x与卖淫女(曲xx)在卖淫女出租屋发生性关系,以每次50元的价格交易。2023年4月7日杨昌x与卖淫女(曲xx)在卖淫女出租屋发生性关系,以每次50元的价格交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手机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