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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0406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4:47:0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0406号

被处罚人吴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12日 10时x在曹xx区x农场xx主路集口西门处,因行车纠纷吴玉x上前对驾驶轿车的司机王xx辱骂并殴打。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吴玉x的供述、王xx的伤情照片、李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常坨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