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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3〕0442号

发布日期:2023-06-09 10:24: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3〕0442号

被处罚人董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里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2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董xx于2023年3月22日,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一出租房内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七十周岁以上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