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457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2日09时许,接上级推送关于李xx、李xx非法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一案的线索,我所立即展开调查,并立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李xx本人承认从网上购买引火线,并主动交代事情经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本人陈述、当事人转账记录、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