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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96号

发布日期:2023-06-09 10:28:1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96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09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调查高xx涉嫌嫖娼案件过程中,通过电话联系高xx,杨xx使用高xx的电话辱骂民警,涉嫌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杨xx的陈述和申辩、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