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459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3日23时许,李xx为逃避高速监管,驾驶超载大货车将唐x高速曹妃甸城区收费站入口车道4自动闸机道杆撞断后,强行驶入高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