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86号
被处罚人郑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郑xx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简述、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告知书、房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