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492号
被处罚人高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7年05月26日,因高xx涉嫌危险驾驶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9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4月12日,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高xx进行嫖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