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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481号

发布日期:2023-06-09 10:32:3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481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5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区x农场x路南xxxxxx正店内,发现孙xx出租的房屋未按规定报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事实有龙xx和孙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