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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551号

发布日期:2023-06-09 10:34: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551号

被处罚人刘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24日,刘xx在唐山市曹x甸区xx花园xxxxxxxxx经营的日租房未落实未成年人“五必须”住宿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勘察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