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495号
被处罚人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27日11时许,杨xx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情况时,对接警员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王x飞的陈述、接警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