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444号
被处罚人史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1月30日,因杜xx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2月2日21时40分许,在唐海镇xxxxxxxxxxxxxxxx大厅,史永x因养女王xx的事情找到王xx的生父王xx,王xx的父亲王xx到场后双方发生打架,王xx的头部受伤,经鉴定,王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史永x陈述、王xx陈述、王xx陈述、冯xx陈述、法医临床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