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427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18日11时许,曹xx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反恐重点目标单位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曹xx区x农场xx加油站内录像设备,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足九十日,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孙玉x陈述、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