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0558号
被处罚人胡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1月15日15时许,丁xx(男,1980年07月2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我在三农场南侧渤海大道xxxxx里面的木船丢了,请出警。民警出警后到达现场了解到丁xx在这里承包虾池养虾,池子里有个木船今天下午三四点钟发现丢失,民警勘察现场后告知报警人丁xx受理刑事案件。
以上事实有丁xx的报案笔录、胡xx的供述、扣押简易木筏及简易木筏的价格认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