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0650号
被处罚人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08日16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曾xx派出所移交案件称:2023年6月8日15时许,曾xx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曹x甸区xxxx村出警时,对涉嫌携带刀具的晁xx进行盘问,晁xx拒不接受检查,对曾xx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曾xx派出所民警发现晁xx随身携带刀具,经认定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晁x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整;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