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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599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2:3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599号

被处罚人杜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5月17日06时许,卞x报警:有个面包车在逃费x把我们工作人员碰倒了,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现场了解后立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当时杜xx驾驶东风小康银白色面包车在经过收费站时,由于逃费没有成功,在开车掉头跑的时候将收费站工作人员碰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