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0716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份以来,李xx家后院菜园内自然长出四株罂粟,当罂粟开花,李xx确认四株植物为“大烟果”后,并未当即铲除,等到罂粟结果时x对果实割取植物汁液,但未成功。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李八廒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