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723号
被处罚人孙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4月21日10时许,在曹xx区x农x队队部门口孙xx与孙xx两人因卸水泥管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孙xx的女儿孙xx及其外甥女李xx来到现场,孙xx、李xx两人与孙xx发生口角,孙xx被孙xx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