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688号
被处罚人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8年07月17日,因2018年6月1日购物中心二楼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5月11日傍晚,在远通市场夜市,孙xx与梁xx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柒xx整;由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