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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687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5:0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687号

被处罚人卢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13日19时许,在首钢宿舍二楼,因上厕所问题,宁xx与卢xx发生口角后卢xx用手打了宁xx脸上一下,后来宁xx在楼道内又与卢xx发生争执后,卢xx打了宁xx脸上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