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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24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5:4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24号

被处罚人吴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6月17日19时12分0秒,高xx因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在现场处理,吴xx无故打了高xx一拳,后在交警处置过程中,吴xx对交警进行辱骂殴打。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证人证言,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笔录及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xx整;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