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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22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6: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22号

被处罚人白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14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甸区xx公司厂区内,发现储存油罐,经查白x私自将柴油储存在融基公司院内的一个油罐内,用于自己的设备加油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