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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631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6:56:4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631号

被处罚人吴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08日13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x区中石油码头附近海域,吴xx驾驶机动船舶在海面行驶,经调查,吴xx无机动船舶驾驶等相关证件,吴xx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曹xx海事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xxx。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