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564号
被处罚人王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02日14时许,在唐银钢厂中冶南方项目部东侧,王xx从唐银钢厂内盗窃三袋废铁后将该三袋废铁放置在唐银钢厂外侧土堆附近,经现场称重共计76.85KG。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称重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