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26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7:00:0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26号

被处罚人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唐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1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6月16日你在唐xx森林公园未拴狗绳子遛狗。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警告,并处罚款伍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