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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07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7:00: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07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13日10时26分,张学x在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对办案区设备、录像设备及工作人员乱踹,严重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张学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