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17号
被处罚人田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31日,因2023.5.31曹x甸区唐xxxxx足疗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6月1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足浴店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