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685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7:02:2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685号

被处罚人鄢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6月11日8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鄢x因用水问题与物业发生纠纷,后鄢x将一辆白色长城H6堵在了物业门口,影响了物业的正常出行。

以上事实有鄢x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鄢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