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570号
被处罚人苏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 2023年6月3日 下午,在曹x甸区唐xx文化路xxx区xxxxxxxxxxx楼,苏xx以玩打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苏xx的陈述和申辩、参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电玩城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及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