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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561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7:14:1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561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唐山市曹x甸区xxxxx有限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招用的流动人口(刘xx,秦皇岛人,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211)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录音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