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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686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7:16:5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686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11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检查曹x甸区x场曹x甸区xxxx部时发现未报告流动人口陈xx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陈xx和法人李占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