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623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曹x甸区唐xxxx旅馆未安装互联网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未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时间的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 月,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以上事实有付洪x的陈述、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xx》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君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