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619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24日22时40分许,我局民警工作中发现,郑xx经营曹xx区xx足浴店内玄xx和卢x林x卖淫嫖娼行为。该店放任卖淫、嫖娼行为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玄xx和卢x林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罚款壹万元整,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