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742号
被处罚人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25日13时许,吴xx、王小x两人驾驶xxxxxx行驶至曹x甸区唐x高速湿地收费站时,因系统故障,无法缴费离开,于是吴xx将收费站抬杆推开,王小x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吴xx、王小x行为涉嫌扰乱高速公路收费站经营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