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58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1月13日,因弭x殴打他人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3月6日15时许,在唐x钢厂物理实验室,王x与王xx因经济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后,王x对王xx面部进行击打,造成王xx受伤,经鉴定,王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王xx的病历、法医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xx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