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729号
被处罚人孙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6月1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区xxxxxx村孙凤x在其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株。
以上事实有孙凤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xx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